新華社深圳11月28日電(記者 陳菲)最高人民法院28日在深圳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了《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佈裁判文書的規定》,要求從明年1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應當在互聯網全面公佈。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這將有助於滿足公眾對司法的知情權,接受公眾對司法的監督。
  據瞭解,最高法院在2010年發佈了《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佈裁判文書的規定》。同2010年相比,此次發佈的規定不僅將符合條件的裁判文書上網要求由“可以”改為“應當”,將生效裁判文書“上網審批”改為“不上網審批”,更強調當事人實名公開,規定了上網文書原則上不得修改、更換和撤回。同時明確了中國裁判文書網作為各級人民法院文書上網的統一平臺。新規定於2014年1月1日實施後,2010年的規定將同時廢止。
  “裁判文書上網可以規範和限製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抵制各種不當的干預。”最高法院司改辦主任賀小榮說,一個案子怎麼判決,當事人的訴請是什麼、證據是什麼、法官如何來認定等等都應當呈現出來。裁量權公開了,就可以接受全社會的監督,使得不當干預沒有入手途徑。
  在要求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全面公佈的同時,規定設置了4種不在互聯網公佈的情形: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涉及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以調解方式結案的;其他不宜在互聯網公佈的。並對“其他不宜在互聯網公佈的”裁判文書的審定程序進行了嚴格規定。
  為確保法院在互聯網公佈的裁判文書的真實性,規定強調當事人實名公開,並且與送達當事人的一致。“這一規定能夠更好地保障公眾行使知情權和監督權,也有利於促進社會誠信體系的建立。實名公開也是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做法。”孫軍工說。
  在滿足公眾知情權的同時,法律也要求保障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隱私權、信息安全。為平衡兩者關係,規定明確對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中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證人等要進行匿名處理。同時還要對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訊方式等個人信息,未成年人的相關信息,商業秘密等內容進行刪除處理。
  此外,規定還明確了嚴格的修改、更換條件和撤回程序,要求確需撤回的,必須由高級人民法院以上負責互聯網公佈裁判文書的專門機構審查決定,併在中國裁判文書網辦理撤回及登記備案手續。
  賀小榮坦承,我國裁判文書一年有1000多萬份,如果說每一個文書都能達到精品,一時還很難實現。這就要求法院和法官不斷提高職業水平,切實增強責任感。“裁判文書上網公開以後,必須經過一個鎮痛期。度過這個時期,中國司法公信必將上一個新的臺階。”賀小榮說。
  當日,最高法院還發佈了推進司法公開三大平臺建設的若干意見,對全面推進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執行信息公開進行了全面部署。  (原標題:法院裁判文書2014年起全面上網“亮相”接受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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